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08-13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起草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对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运行机制、工作保障等核心内容,为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保障。《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保障全省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农村基层组织、人口构成、治理需求发生深刻变化,对村民自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现行实施办法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有关立法工作。及时制定方案,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赴新乡、濮阳等市开展实地调研,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书面征求省纪委监委等24家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5月下旬、6月中旬分别召开座谈会,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多次修改。7月14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7月20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及说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共7章5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总则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立法宗旨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三是增加表彰奖励条款,规定对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一是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二是完善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增加下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三是根据乡村治理工作需要,梳理完善村民委员会的10项主要职责。
(三)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一是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和产生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二是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明确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三是明确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并确保有妇女成员当选。四是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情形。
(四)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是明确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二是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的事项。三是明确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五)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二是细化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的相关内容。三是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六)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需要,增加一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三是明确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
以上说明及《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