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8-13
省人大常委会:
7月30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3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又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关于加强对身体残疾代表的保障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做好对身体残疾代表的履职保障,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在第四十六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畅通代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渠道”的内容,并明确了代表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时需要围绕集中视察主题。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代表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