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8-11
省人大常委会:
7月31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全面衔接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清理工作统一部署,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决定(草案)》已基本成熟,并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3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表决稿)。省人大环资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在工作层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的建设性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次法规清理是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开展的专项清理,核心任务是解决与法典不符合、不一致、不衔接问题,对于工作层面需要细化完善的相关事项,待上位法修订后,适时调研论证,与拟新制定、全面修订的20部法规统筹进行制定或者修订,本次不作修改,确保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在8月15日前实现与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协调、有效衔接。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表决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