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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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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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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创新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系统重塑国家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对地方性法规对标统一、配套衔接提出刚性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清理工作统一部署,我省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我省现行有效省本级法规共257部,其中与生态环境法典密切相关87部。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及有关上位法,部分法规不同程度存在立法依据应调整、监管职责需匹配、管控标准待统一、法律责任不衔接、语言表述欠规范等问题。为提升立法质效,确保8月15日前完成与法典对标衔接,亟需对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采取集中打包方式进行修改。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和主要考虑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本次法规清理工作,成立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同志任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高位统筹、动员部署、专班负责、分工协作、压茬推进。4月下旬,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守刚主持召开全省清理工作动员部署会,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全面启动法规清理工作。5月下旬,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秘书长吉炳伟组织召开清理工作协调推进会,梳理查摆前期工作存在问题,督促各单位对标整改、规范提质。各工作专班和法规实施部门综合运用“人工+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全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排查,对涉及法规逐条逐款逐项开展比对。法委综合专班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各专项专班提出的处理意见逐条研判,重大问题向常委会党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报告,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初步清理意见。

  7月6日,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省人大环资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0日,法制委员会将《决定(草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7月24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法规清理工作的汇报,并同意《决定(草案)》按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次法规清理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聚焦“1+2+4+N”目标任务体系,将党的领导贯穿方案制定、研判论证、修改完善全过程各环节。二是把握工作重点。紧扣全国人大明确的5项清理重点,全面排查我省现行法规与法典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条款,聚焦法典新要求,通过立改废释实现与法典全面协调、有效衔接。三是注重系统思维。立足建设“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的工作布局,统筹补齐生态环境治理制度短板,推动建立健全符合河南省情、彰显地方特色、系统完备协调的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体系。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经全面清理,建议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部法规进行打包修改,涉及修改159条、896处。

  (一)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共修改32条,重点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对标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美丽中国建设考核新标准、新要求,完善生态环保考核制度衔接条款,明确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二是优化秸秆焚烧管控方式,针对秸秆禁烧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严格依据法典新规,将秸秆全域禁烧调整为分区域、分时段限烧,实现生态保护与农业生产统筹兼顾;三是聚焦群众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业布局统筹和规范引导,从源头防范化解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四是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实现与法典处罚标准统一。

  (二)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共修改22条,重点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二是按照法典最新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水安全;四是细化了无证排污和违规排污的处罚幅度,与法典保持一致。

  (三)关于《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共修改8条,重点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原则进行了修改,与法典保持一致;二是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时限进行了明确;三是细化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报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法定义务。

  (四)关于《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共修改17条,重点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的拆解等进一步明确污染防治要求;二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技术研究、生活垃圾分类、固废设施建设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部分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

  (五)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共修改3条,重点按照法典新规定对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程序作了相应修改。同时,本次修改坚持对标上位法、兼顾河南地方实际,对条例中全域禁止网箱养殖、管控标准严于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答复意见,予以保留不作修改,持续巩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从严治理的特色制度。

  (六)关于5部资源保护类法规

  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整合吸纳20余部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律核心要旨,原有单行法律继续适用。经全面核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5部法规制定时间较早,存在与法典、单行上位法双重不一致问题。鉴于本次为生态环境法典专项清理,先对照法典完成相关条款修改,实现与法典制度统一,确保法典顺利落地实施;与单行上位法不一致问题,由有关法规实施部门提出全面修订建议,纳入后续年度立法计划,适时全面修订。此次重点作了以下修改: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相关上位法规定,删去“木材流通管理”章节,取消木材运输许可、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设立木材检查站等已废止、过时的制度。

  2.《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严格对标法典规定,对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修改完善。

  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新增林长制相关规定;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要求,优化林地权属变更、登记等相关条款。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细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规定;删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以及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运输许可等过时条款。

  5.《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对管理体制进行了修改,将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置主体由林业部门修改为应急部门;统一规范表述,将“森林防火”修改为“森林防灭火”,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此外,还对《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9部法规,在立法依据、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关条款的修改。

  同时,立足健全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体系,根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和我省五年立法规划,拟新制定11部省本级法规,包括《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管护及供水条例》《河南省移动源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河南省大运河保护条例》《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南省河湖保护条例》《河南省水资源刚性约束条例》《河南省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条例》《河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河南省秸秆综合利用条例》;拟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9部法规进行全面修订。其中,《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管护及供水条例》《河南省移动源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其他法规统筹纳入明年及后续立法计划。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