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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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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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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版:时事·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清理工作统一部署,我省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本次法规清理工作,成立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任组长,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守刚,常委会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吉炳伟任副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高位统筹、动员部署、专班负责、分工协作、压茬推进,联动法规实施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综合运用“人工+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全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排查。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一致认为,《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不相适应等问题,建议予以废止。

  7月6日,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省人大环资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0日,法制委员会将《决定(草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7月24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法规清理工作的汇报,并同意《决定(草案)》按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废止的理由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核心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法律责任方面处罚标准偏低,难以适应辐射污染防治新兴产业发展和新形势监管工作的需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不适应,核心制度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严重脱节,多数条款滞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内容较为单一,未能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制度、新规范。1990年通过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年代较早,核心内容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的最新规定。经研判,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已难以适应现行法治要求,不适宜继续施行,并且废止后现有上位法能够覆盖对应领域监管事项,不会产生监管空白,建议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