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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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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不能“合”而不“分”

日期: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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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版:理论周刊·新论       上一篇    下一篇

  □马银昌

  实行垃圾分类,是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已逐步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但是据新华社记者调查,生活垃圾分类自2019年全面启动以来,分类设施覆盖率严重不足,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农村地区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混投混运现象普遍存在,35%的受访者无法准确区分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全国仍有28%的社区未配备分类垃圾桶;全国仅65%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达到规范标准,等等。

  现实生活中,垃圾分类从起始到终端,往往只见其“合”,不见其“分”:垃圾从家家户户出来时,往往把“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然后又把垃圾一股脑丢进收集装置,被统统装进垃圾转运车。

  这里面固然有认识问题、科学分类问题等,也有有关部门各自为政,在垃圾分类问题上权责不清、抓落实不够的问题。实行垃圾分类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其中不乏硬性规定和刚性要求,要想取得实际效果,还需要各职能部门进一步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垃圾分类的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执法监督、经费保障等,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有效落实垃圾分类,不仅要家庭分类投放、分类分车转运,也要加强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对垃圾分类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促使垃圾分类规定有效执行。相信通过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必能科学有序推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