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修改原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主动对标全国人大部分法律最新制定、修订情况,积极回应和配套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我省现行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亟需修改。比如,近年来国家相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也亟需修改。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贯彻中央、省委最新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地方立法质量,对我省的部分地方性法规适时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在这次法规修改工作中,我们重点把握和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地方立法与中央、省委最新改革精神相衔接,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主动适应时代要求,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二是坚持法治统一,确保地方性法规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点修改十一部地方性法规中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等十一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与相关省直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之后,根据各方意见,及时起草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11月12日、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办公会,对十一部法规的修改进行审议,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对《决定(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1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一是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并总结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了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将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常态化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代表联络站等内容充实到了法规中。二是增加了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生动实践的有关内容。
(二)关于《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一是明确了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二是规定了代表参加视察形成报告的处理程序。
(三)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一是对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等特殊情形下的专项权益保障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明确了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联名登记请求权和登记纠错权。三是规定了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在离婚时享有子女抚养优先权。
(四)关于《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一是严格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不得转包。二是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完善。三是删去了与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一致的条款。
(五)关于《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
一是修改了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规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二是删去了相关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规定。
(六)关于《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一是修改了企业招用劳动者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的条件,完善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范围。二是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出具证明和据实填报原因的义务。三是修改了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一是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行政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细化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一是完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路域环境等有关内容,加快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二是补充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的规定。三是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保障和灾害监测预警等内容,不断强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
(九)关于《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一是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验收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二是删去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不一致的部分条款。三是将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十)关于《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一是明确重要电力用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二是优化了关于信息公开、计费电能表检验、用电检查、停电程序、窃电行为等内容。三是规范“电能计量装置”等表述。四是删去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条款。
(十一)关于《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一是重新界定了计划用水管理的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二是简化了计划申报与核定下达的相关程序。三是删去了农业用水实施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的规定。
同时,为了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等十一部法规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