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2025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根据立法程序和工作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财政经济委员会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工作,坚持及早谋划、提前介入,统筹推进、扎实工作,切实保证初审质量。一是全面掌握情况。全面梳理编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对兄弟省(市)立法情况进行学习借鉴,为立法调研、集中研修法规奠定基础。二是积极主动介入。积极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沟通对接,明确《条例(修订草案)》修订重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工作进度,为初审打好基础。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先后赴湖北、辽宁、浙江、湖南、重庆等省、市调研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经验,在漯河、信阳等市及所属部分县(市、区)进行调研,召开座谈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向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基层立法联系点等70家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特别是要求各市人大常委会侧重征求企业意见建议,收到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164条。五是认真研修条例。组织相关单位集中研究讨论,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修改完善;9月1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9月22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将《条例(修订草案)》及初审修改稿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条例(修订草案)》及初审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总体评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在新时代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提振社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抓手。我省现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1年1月施行以来,为推动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建设统一大市场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立法引领作用,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修订草案)》遵循上位法精神,符合我省实际,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章名的问题。有的单位提出,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名称虽然工整,但表意不够精准,建议删掉其中的“优化”,并修改章节名称。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掉了章节名称中的“优化”,并将第三章至第五章的名称分别改为“政务服务”、“法治保障”、“人文生态”。
(二)关于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一是有的单位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中将“市场主体”改为“经营主体”,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表述不一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市场主体”有明确定义,而“经营主体”缺少法律层面的准确定义,建议仍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表述。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二是一些单位和代表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营商环境定义中的“环境条件”与上位法中的“条件”相比范围变窄,建议定义类的条款与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改为“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三)关于容错机制的问题。有的单位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原第七十九条对容错机制的规定与“监督机制”章节不符,建议进行调整。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原第七十九条内容进行修改后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九条在“总则”中进行规定,将容错机制前置能更好地体现对各地、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创新的鼓励。
(四)关于拖欠企业款项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企业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原第二十五条关于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相关规定初衷是好的,但是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仅挑选其中的几款进行引用,逻辑结构不完整,建议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对款项支付进行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原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至第五款,同时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款项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作为该条第二款。
(五)关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问题。有的单位提出,习近平总书记今年5月在我省考察时指出要“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能力”,营商环境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市场环境”一章中增加一条,从制定完善产业引导政策、促进投资、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鼓励支持创新的问题。有的单位提出,《条例(修订草案)》未对创新相关工作作出规定,建议增加相应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市场环境”一章增加了一条,从建立健全创新体系、要素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激励保障机制等方面对创新工作作了规定。
(七)关于推动开放的问题。有的单位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关于开放工作仅从单一窗口、口岸收费等进行规定,涉及范围较窄,建议从更宏观的角度对我省开放工作进行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原第四十四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从加快开放平台、国际贸易通道建设等方面作了规定。
(八)关于招商引资的问题。有的单位和代表提出,招商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但《条例(修订草案)》未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政务服务”一章增加了一条,从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九)关于要求市场主体停产停业的问题。有的单位提出,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建议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原第五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作了相应规定。
(十)关于监督机制的问题。有的单位提出,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增加相应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第六章“监督机制”中增加了一条关于统计监督的规定,并对本章条款进行了重新排序。
此外,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