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12-12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的营商环境,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并发送各设区的市人大、省直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内容,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梳理,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具体修改意见47条,采纳32条。10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带队赴省内部分地区,深入企业、政务中心、基层立法联系点等进行调研,并分别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10月28日,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主持召开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11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并根据省委常委会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省委常委会同意按照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省委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修订条例应当聚焦这一主题,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决策部署,使条例更好地契合国家战略要求。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了相应规定。首先,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将“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按照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破除阻碍市场准入卡点,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其次,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五统一、一开放”要求,在第十三条中规定,进一步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充分发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航空港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各类开发区优势,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在第三十二条中对统一市场基础设施方面作出规定,推动加快建设现代流通网络,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循环枢纽建设。再者,为加强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保障,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防范事项清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等问题。
二、关于加强政企沟通交流,提升服务效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加强政企之间的沟通交流,企业的诉求和问题能够得到快速响应,政府制定的政策更精准、更具有针对性。对此,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内容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强化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责任,加强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政企沟通交流,推进以企观政等常态长效服务企业活动,深入企业调研收集问题与诉求,建立问题清单和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政府作风转变和政策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因过度执法、重复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关规定。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强化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水平,提升执法质效。”二是在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应当公布”。三是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推行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智慧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