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
汤阴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张志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时常感受到,宪法是实实在在守护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根本准则。
不久前,我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周某与原告王某是熟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周某一时气愤,在双方都加入的微信群里连续发布多条信息,对王某进行人身攻击,措辞激烈。消息传开,邻里朋友、亲戚熟人开始对王某指指点点。王某将周某起诉至汤阴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我问周某为何要这样做,他回答:“当时在气头上,觉得网上说几句没什么。”我当庭指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宪法所保障的人格尊严,在虚拟世界里同样不可侵犯。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而名誉权,正是人格尊严在民事权利中的具体体现。
我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周某三天内在该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人也许会问,赔个礼道个歉,是不是太轻了?其实不然。人格权的保护是有层次的:情节较轻的,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侮辱诽谤行为恶劣,比如造成被害人严重精神损害或大规模传播,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而这一切保护的法律源头,就是宪法第三十八条——它像一棵大树的根基,滋养着从民法典到刑法的一条完整的人格权保障链条。
宪法,从来不是高高在上的,它就在每一次人际交往的尊重里,也在法官每一次敲下法槌的保护里。如今,我们每天都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上表达自我、与人互动,但请别忘了,言论自由也有边界。愿我们每个人都能常怀敬畏,言行有界。
(本报记者王绿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