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检察院:高质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日期:12-02
刘某某,系南阳某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4年10月16日,刘某某因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被桐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14年年底,刘某某为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在项目建设推动过程中提供帮助,后以出资入股为名非法收受胡某某大额资金;此外,刘某某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该院在办理该案件时,坚持高质效办案和高质效检察履职相结合,一是监检协同,夯实证据基础。提前介入侦查,并与监察机关紧密协作,运用大数据图表、背景像素分析等技术手段,为受贿犯罪认定提供扎实证据支撑。二是与监管场所协同,保障在押人员权益。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完善羁押饮食条件、保障就医用药等十余项建议,被监管部门全部采纳。三是检法协同,确保庭审质效。首先,通过建议召开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调阅同步录音录像等程序问题;其次,围绕争议焦点繁简得当地出示证据,将原计划3天的庭审压缩至1天半完成,从审查起诉到一审判决仅用3个月,为实现职务犯罪案件诉判高质效提供有力保障。(李昂周闻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