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12-11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我省失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修订《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社建委、省人社厅、省司法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征求各方面意见。10月下旬,赴安徽进行了立法考察。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其中,共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18条,采纳2条。
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社建委、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视同个人缴费时间问题
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视同个人缴费时间”的规定,对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人群仍然适用,同时,对当前因机构改革变更身份后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人员或对新类型人员今后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时间计算问题,也有现实意义,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按照规定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龄(扣除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工龄),视同个人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关于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仅规定了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建议增加中断领取、后期续发情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退回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实际操作中,要求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主动退还多发部分存在一定困难,且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后,由于个人经济原因,短期内也很难拿出大量资金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建议完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机制,增加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