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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日报

关于《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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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0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国家于2018年底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23年颁布了《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对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我省于2002年1月1日施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部分内容也与国家现行规定不一致。为促进我省失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截至目前,广东、浙江、福建等省份已对当地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审查过程

  《条例(修订草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三次赴省辖市实地调研、集中研讨,两次向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立法审查修改阶段,省司法厅会同省人社厅开展省内外调研学习,书面征求各方意见,集体对《条例(修订草案)》逐条进行审查修改。其间,我们及时向人社部沟通汇报条例修订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人社部多次对我省《条例(修订草案)》给予指导。2024年7月9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底,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讨论,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修订完善。

  三、立法思路

  条例修订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结合党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民生为本。不断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稳步提升失业保险待遇,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吸纳就业,为人民群众提供兜底保障。二是坚持稳步发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顺应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有序平稳推进失业保险领域改革。三是坚持统一规范。强化系统观念,构建职责清晰、服务便捷、协同高效、监管有力的失业保险管理模式。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明确全省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明确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及其职工,军队、武警部队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纳入参保范围;为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预留调整空间。

  (二)关于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将原省辖市统筹管理提升为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强化基金管理监督。

  (三)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明确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关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明确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简化申领材料,失业人员可通过网上或者现场申领失业保险金;健全信息比对核验机制,严格核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