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将检察权置于社会公众直接监督的一项创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检察机关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益探索,为群众直接参与、监督司法,实现检察工作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提供了重要平台和路径。
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具体模式
2019年8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2019年《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各个方面,根据特定监督范围与特定办案机制结合的情况,可以将其归纳为四种监督模式:
(一)共同参加模式。2019年《规定》中,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应当或者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可以概括为“共同参加模式”。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办案活动,即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和听证;另一种是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办案活动。
(二)旁听观察模式。人民监督员旁听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是以检察机关的监督者身份监督公诉人的庭审活动,是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出席法庭中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助于提高公诉和审判监督水平,进而保障刑事案件公诉行为的合法、规范。
(三)听取通报模式。向人民监督员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情况的具体内容,既包括了检察工作总体情况,也包括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等专项工作,以及具体的案件评查、巡回检察等相关事宜。
(四)主动建议模式。人民监督员还可以通过当事人投诉、律师反映情况、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监督线索。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检察机关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工作还有改善必要时,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模式的多样性。
人民监督员工作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形式多样化与程序原则化之间的矛盾。2019年《规定》极大地扩展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尤其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案件转变为检察办案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大。随着各地探索活动的增多,活动的程序明确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目的。这一点从实践中来看,并不明确,最高检无论是规定还是程序设计都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或者建议定位为检察办案活动的重要参考。这一定位更有利于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避免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双方的顾虑。实践中对于人民监督员建议的处理,可能有些人民监督员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还根据公开听证的相关原则,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必须依照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应该被采纳。
(三)进一步明确监督程序。细化开展监督活动形式,增加网上监督,同时明确通过互联网开展监督的,办案人员作为保密审查主体应对监督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细化人民监督员申请监督程序,明确人民监督员主动申请监督的渠道、受理分流、部门间衔接以及受理审查形式、议程、转办答复等。
细化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具体举措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创新“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监督方式,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建议制发、法律文书宣告送达、公开听证、庭审监督等检察工作,有效提升检察办案公信力,让“高质效办好每个案件”成为“检察为民”的生动诠释。
(一)“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监督”把脉管理工作
进一步树立为民司法理念,积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问诊把脉,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活动,让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全流程展示,有效保证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助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公信力。
(二)“人民监督员+检察建议”强化监督刚性
制发检察建议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检察建议制发的背景、意义,以及制发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及建议举措等。人民监督员给出相关意见,并对检察建议的可行性、说理性等方面提出建议,提高检察建议采纳率,助力检察机关深挖普遍存在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有效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三)“人民监督员+宣告送达”以监督促公信
法律文书公开宣告送达,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刚性,更有利于形成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对推进检务公开、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法律文书的宣告送达,不仅提升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化和公信力,而且能够以人民监督员的介入方式更好地推动相关单位依法履职,体现了检察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助力司法公正
邀请人民监督员“零距离、面对面”参与、监督检察办案,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见。在认真听取案情以及各方意见后,结合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方面,人民监督员发表相关意见。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的体现,更是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实现司法公正的具体实践。
(五)“人民监督员+庭审监督”提升公诉质效
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办案,助推检察办案提质增效。开庭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现场旁听、监督,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并“零距离”监督,进一步拓宽外界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方式和渠道,是司法民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高遂林吕琳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