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人民性是贯穿改革始终的核心价值理念,其不仅体现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各方面,而且深刻融入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全过程。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民性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历史演进基础上形成的,其系统体现在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民性,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形成脉络。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民性,是在深刻汲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精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民本思想,并紧密结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发展的。其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马克思与恩格斯强调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确指出法律应为人民服务、体现人民意志。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深刻揭示了法律的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其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民本思想,中国历代思想家对民本思想的不断阐释与发展,都体现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新时代法治建设在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相融合。其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历史演进。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开始,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新时代法治建设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目标导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
主要内容。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民性,主要体现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大方面。其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法治建设的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则。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中心点,维护人民的权益。同时,法治建设也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其二,坚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法治工作中十分重视保护人民的权益,用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人民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增进人民福祉。其三,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个阶段,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时代价值。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民性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新时代法治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这一思想的人民性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人民主体地位的继承和发扬,使得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习近平总书记通过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进行挖掘和继承,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民性在实践中展现出了巨大的力量,其不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巩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了人民的权益、调动了人民的主动性、激发了人民的创造性,而且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为人类法治建设和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实践。
实践路径。其一,在科学立法中深植以民为本的理念。科学立法是法治建设的起点,也是体现人民性的重要环节。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泛听取民意,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公众参与,确保立法内容贴近民生、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同时,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递人民呼声,让立法更加符合人民期待。其二,在严格执法中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也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执法部门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职权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依法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三,在公正司法中落实人民至上原则。公正司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石,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通过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接受人民监督。其四,在全民守法中彰显人民主体地位。全民守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而且是实现人民性的要求。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全民的法治素养。健全基层法律公共服务机制,为基层人民提供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