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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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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日报

车辆外借出事故谁担责

日期: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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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基层之声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崔倩

    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朋友借车的情况,可出借后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呢?日前,汤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借车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朋友于某使用。于某驾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驾车逃逸,造成王某受伤。经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王某无责任。后王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3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3万余元后,认为案涉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遂诉至法院,要求向于某和张某进行追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另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至王某,其向侵权人于某行使追偿权合法有据,又因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保管好车辆致使无驾驶资质的于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作为车主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判决认定,案涉赔偿款侵权人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车辆出借有风险,出现事故要担责。如需出借应在车辆相关保险缴纳齐全的情况下,查看机动车是否存在缺陷,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及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则不能出借,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导致事故发生,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