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清江
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通报:近日,网传“虞山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不雅监控画面”图文信息,虞山街道迅速开展核查。经查,10月5日17时许,虞山森林防火队员林某在值班期间,违规拍摄不雅监控画面并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当值其他三名队员未对林某拍摄传播行为劝导制止,虞山街道已对三人进行停职处理,由街道纪工委进一步调查。(据10月8日澎湃新闻)
违规拍摄并转发不雅画面,侵犯被拍摄对象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会让他们陷入“社死”的窘境,遭受严重的身心伤害。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对隐私权的规定,公民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实施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林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涉嫌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林某并非单纯的“偷拍”“偷窥”个人行为。值班监看森林防火过程中,林某发现不雅监控画面,进而“拍屏”转发,一定程度上是利用职业便利,来满足个人畸形的嗜好,从而导致对隐私权的侵害。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共区域和经营场所安装了监控设备,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发生,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民用监控设备安装和使用不规范,导致侵犯隐私权问题以及信息泄露风险,引发不少争论。个案是避免监控被滥用的提醒。现实中监控的持有者管理者,事实上拥有视频信息处理权限,公民隐私信息就可能被侵犯。
防火监控岂能侵权“偷拍”。之于个案,不仅要依法惩治拍摄并转发不雅画面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反思监控应用权利的边界,做好源头设防避免被滥用,确保在保证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的前提下,筑牢隐私保护的“防火墙”。
监控应用必须立规矩定法则。要对监控的设置、运用、视频信息作出限制,不能是想装哪儿就装哪儿,想怎么显示就怎么显示,想怎么查看、获取就怎么查看、获取,导致隐私信息裸奔,乃至出现监守自盗,尤其要严格限制监控信息数据存储、调取、复制等管理权限,实现专设备存储、专人管理,减少信息泄露面。在个人隐私保护上先行一步、严字当头。要在监控设置上尽到标识与提示义务——如果森林防火监控向公众告之监控覆盖区域,类似森林防火监控的不雅行为就会避免;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要将隐私保护变成职业操守的一部分,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