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书前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主导或者承担,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通过公共权力行使和公共资源利用,向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相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产品、信息、数据、政务服务和政策业务咨询等基础性服务的受益性行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构建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加快开发适合我国检索方式和习惯的通用检索系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于建立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作出了总体部署。《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划设计。《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针对知识产权服务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和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生态两项任务,为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供了指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为各环节提供保障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可及性为知识产权创造提供了基础条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面向社会公众无差别地提供用于作品创作、技术研发、商标使用和其他知识产权创造的信息,这种免费或者低费用的信息对于整体提升创新活力和创造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大有裨益。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保障知识产权充分实施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知识产权融资等,能够直接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打破科技文化产品从权利向利益转化的障碍。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手段来进行,而且可以借助快速维权中心、专业仲裁机构等更为便捷高效的平台来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供给和围绕维权开展的法律服务有利于高效解决纠纷和有效保护权利。
三个专属特性成为新要求
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呈现均等性、可及性、便民利民性、智能性、高价值性五个基本特征。均等性和可及性属于公共服务的共性特征,而便民利民性、智能性和高价值性则是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具体要求。
便民利民性意味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真正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易于获得的、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和其他服务。这就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高校、研究机构、图书馆等提供免费或低价的知识产权信息,用于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检索、交易、保护等。政府部门提供的咨询、指导、维权等服务也应当免费或者低成本。
智能性要求数字技术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信息的采集、分析、统计,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公共服务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高价值性是指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投入产出比来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和公共服务由政府开发和提供,社会公众将有用的信息和服务用来进行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和保护,产生更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用。
建设具有河南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
立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果,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形势,我省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对接和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河南省公共服务体系。目前,国内建成51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建设60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向全社会开放专利基础数据34种、商标基本信息5100多万条。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上线运行,提供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信息查询、数据下载等“一站式服务”,初步实现了“一网通办”。依托国内现有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亟须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既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又可以开发有特色和针对性的公共服务。
注重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公共服务项目。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驱动力,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寻找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服务项目。比如,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相关地理标志信息的提供,因此应当做好河南省内各地区地理标志产品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工,然后提供给社会公众。
分类细化和协同创新相结合。在已有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种类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细化分类,提供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创新主体需求的公共信息。比如,按产业将有关专利信息进行分类,按作品类别将版权信息进行分类,开发这些分类细化的公共服务,以便于更好地满足创新主体对高价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要。同时,要促进不同类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整合,推进知识产权协同创新。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