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私设水泥墩 行人撞上谁担责?
日期:08-17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近年来,随着车辆的增多,个别商户为了不让汽车遮挡店门,便在店门口的道路上私设水泥石墩,这给城市交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不少行人、车辆撞上石墩导致受伤。那么这样的情况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正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今年5月8日,12岁的王某乘坐其外公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正阳县雷寨乡街道某路段时,王某右脚与商户沈某设置在道路边上的水泥石墩发生碰撞,导致右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王某认为沈某在道路上私设水泥石墩妨碍通行,导致其受伤,要求沈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沈某在公共道路上设置水泥石墩妨碍通行,通过监控视频可以发现,水泥石墩与路边花坛之间的通道狭窄,因而导致王某经过时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王某某搭载未成年孩子,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且王某某逆向行驶,明知路边有水泥石墩仍然强行从水泥石墩与路边花坛之间快速穿行,直接导致碰擦事故发生,其本身具有较大过错。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沈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王某某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是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妨碍通行物可以是固体,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如餐饮店倾倒路边的废油、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
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如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应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情况时,行为人应及时进行清理物品、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防范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