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每逢暑假,不少大学生选择做暑期工。但记者调查发现,社交平台上不少有过暑期工经历的大学生吐槽,“暑假千万别打工”“暑期工全是陷阱”。有的用人单位招工时明明承诺了“高薪”,实际上却用各种理由克扣工资待遇。有的用人单位把暑期工当作短期廉价劳动力,完全忽视其应有的劳动权益。(据8月5日《法治日报》)
通过打暑假工,学生们有了实习、锻炼的机会。但现实中,暑期工用工时间短,不少用人单位不会与暑期工签订书面协议,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都不明确,造成了暑期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障。
暑期工不易。辛苦劳动,如果该拿的报酬不能全到手,该享受的权益“缺斤少两”,这种伤害对他们实属不公。在谈及暑期工权益保障前,需要厘清的是,在校生在暑期打工,跟正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相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已经明确,暑期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用人单位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暑期工往往无法享受劳动法保障。
但也要看到,在校生跟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等于他们就该被“盘剥”。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善待暑假工,毕竟企业和暑期工形成的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有了这层关系,暑期工的权利就会受到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
保护好暑期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重视对暑期工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暑期工权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还要畅通暑期工的维权渠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在校生往往涉世未深,缺乏经验,容易受骗,学校也要注重对大学生的普法宣传,帮助大学生防范就业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
别让暑期工困于权益保障的“洼地”,要把暑期工应享有的权利不折不扣地装进他们口袋。暑期工不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不能让他们成了劳动权益保护的“隐形人”。为暑期工撑起权益保障之伞,这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校生鼓足勇气,利用暑假打工,这种积极向上的奋斗精神值得肯定,不能让他们的心灵受伤、维权无门。对此,监管部门应有所为,保护好暑期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