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汤传稷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闵继承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因借贷利息产生争执,在民间借贷中的口头约定利息是否被支持?近日,正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回答。
基本案情
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10月、11月分别向衣某借款共计13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衣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转了账。借款到期后,李某仅在2022年2月偿还本金5万元。后衣某多次催要剩下的借款和相应利息,李某一直未予偿还。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关利息。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案中,衣某与李某在转账记录中并未约定利息,衣某虽主张其与李某之间有口头约定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有每月向衣某支付利息的交易记录,且李某否认双方有约定利息,无法证实双方之间有对利息进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和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双方之间的借款视为无息借款,李某可以不向衣某支付利息。
双方虽未约定利息,衣某要求李某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问题。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约定利息或有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仅通过口头约定,在被告未支付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双方之间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法律只能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在实践中,借贷双方还是要将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但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以,约定的利息需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未约定利息,出借人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主张逾期利息来弥补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