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如何做好党建与业务的一体融合,真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必答题。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党建引领高质效基层刑事办案新模式,走出了一条新路。
增强了党支部“一个堡垒”作用,通过强有力的组织建设,紧紧围绕中心抓党建促业务,做到了一切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
破除了党建业务“两张皮”顽疾,跳出检察看检察,以开放思维、系统思维建设联合党支部,以此牵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政治自觉、大局意识和履职能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力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刘文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要求,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最高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要求,不断开创高质效基层检察刑事办案新模式: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联合党支部(以下简称“联合党支部”),以党建为引领、支部为堡垒、“125”工作法为依托、党员为骨干、纪检监察监督为保障,高质廉洁办理好每起案件,将各类风险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党建引领、纪检监督,联动高效、全面发展、良性循环。这一新模式运转以来,共办理普通刑事案件751起,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75件,新郑市刑事案件发案量、刑事警情、治安警情逐步下降,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一)以政治建设引领业务建设方向,战斗堡垒建在基层刑事检察监督最前沿
新郑市检察院与新郑市公安局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担任,副书记由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担任,设支部委员2名,成员为14名党员干警,同时,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驻公安局纪检组派人履行监督职责。
联合党支部健全各项制度,系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将理论学习与办案研讨相结合,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参观河南(豫西)抗日根据地纪念馆等主题党日活动……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业务建设方向,建强办案前线战斗堡垒。
党建引领下,检察、公安同向发力,检察监督与公安执法有机贯通,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效能得以更大发挥。
(二)以能力建设提升业务建设质效,“125”工作法助推基层检察刑事诉讼“加速度”
联合党支部深入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为抓手,创建“125”工作法。
“1”是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这个平台。
“2”是指做好案件与办案人员“两个区分”。案件区分上,根据案件矛盾是否化解,将其分别标注绿、黄、红码。“绿码”案件,以速裁程序为原则、其他程序为例外,快速办理;“黄码”案件,以普通程序为原则、其他程序为例外,精细化办理;“红码”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重点审慎办理。根据案件“等级”,办案人员做相应区分:红码案件交由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办案水平高的办案团队,树立标杆;绿码、黄码案件则以青年干警办案为主,由业务骨干指导,形成“传帮带”效应。
“5”是指五种制度:证据开示制度、被害人权益保障代理人制度、第三方调解机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多元化救助制度。
“125”工作法以“高质效办理案件”为目标,打通“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难点堵点,相关做法先后被河南省委、郑州市委办公厅转发,受到省检察院、郑州市检察院肯定。
(三)以作风建设激活业务建设合力,党员骨干挑大梁尽显检警协作新作为
联合党支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工作三班倒、班班见领导”“办案连轴转、件件有骨干”,支部党员主动“戴党徽、明责任、亮身份”,一名党员立起了一面旗帜。
在办理马某故意伤害案时,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在侦查取证、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联合党支部检警双方就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法律适用分歧等几方面充分交换意见,只用了六天时间办结案件,把矛盾彻底化解。
(四)以思想建设释放业务建设温度,把为人民司法落实到司法办案各环节全过程
联合党支部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注重在办案过程中联系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整治隐患;推动刑拘直诉与认罪认罚无缝衔接,实现了司法办案“加”速度不“减”温度;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邀请社会各方参与矛盾化解,让公平正义看得见;通过“司法救助+第三方救助”,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已救助70余人。
在依法办案同时,推动“一案一事整改”向“一类问题治理”拓展,关注“小案件”背后的“大民生”,用检察机关“辛苦指数”提升群众的“幸福指数”。撰写的安全责任事故案分析报告和相关经验受到省检察院、郑州市委、郑州市检察院、新郑市委肯定。
(作者系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