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9月2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唐财政决定(2026)第04号《唐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无法正常投递。因无法以直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述缴纳决定书。你公司名下开发的唐河县职专路东段明月华府项目,建筑面积53568.47平方米,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4号、宛政(2012)53号、唐政文(2012)32号等文件规定,应当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72738.8元。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欠费用缴纳至以下账号:(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账号:16-666101040004070)。
自本公告刊登发布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而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唐河县财政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