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机构需逐项列明利息、担保费、服务费等所有收费,未载入明示表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第三方合作机构各类收费纳入综合融资成本统一核算,杜绝收费 “体外循环”,消除监管套利 ◆新规整治 “低息引流、高费兜底” 乱象,统一成本核算标准,推动信贷行业回归理性风险定价
□本报全媒体记者 杨天骄
“日息万三”“低息秒批”……这些诱人的贷款广告背后,隐藏的各类服务费、担保费终于要“见光”了。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所有个人贷款必须明示全部成本,一张表格让消费者看清总共要付多少利息,新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后,贷款机构必须向借款人提供一份《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像菜单一样,逐项列出银行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所有利息和费用,包括利率、担保费、服务费等,并计算出总的年化成本。新规明确,凡是没在这张表上的费用,一律不能收。
政策出台正当其时
“部分机构通过收取手续费、服务费、分期费等形式变相抬高实际融资成本,导致借款人对真实利率形成较大认知偏差,出现低利率宣传、高成本贷款的行业乱象。”南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陈冲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当前我国扩内需促消费政策持续发力,个人贷款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线上化场景快速普及,与此同时,息费不透明问题依然突出,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持续提升,多重因素叠加之下,《规定》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农业银行南阳分行个人信贷部副总经理李磊在接受采访时说:“此番政策出台的一个亮点在于明确提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它包含了借款人从金融机构借款时所需要承担的全部成本,既包括利息,也包括相关的费用,比如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还包括借款人因为挪用贷款、贷款逾期等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罚息等支出。”他表示,这意味着,增信、担保机构等第三方的所有收费全部纳入综合融资成本核算,不得“体外循环”。费用由谁收取、怎么收取、收费标准等都要明确说明,收费必须透明化、合理化。
银行快速响应落地新规
长期以来,贷款“货不对板”是投诉重灾区。用户在平台申请时看到的是较低的银行利率,但最终还款时才发现,还要额外支付助贷平台的服务费或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综合算下来,实际年化利率可能高出不少。
记者从我市多家银行获悉,新规发布后,多家银行已迅速行动。“总行层面很快会出台具体细则,主要明确业务流程怎么改、合同文本怎么完善。”一家股份制银行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如何执行“一张表”公示,银行内部正在讨论两种主流方式:一是在贷款须知等重要材料里单独列明总成本;二是制作专门的确认函,作为贷款合同的核心附件。哪种方式更清晰便捷,还有待敲定。
李磊认为,银行应更依赖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进行差异化定价,把风险成本体现在利率里,而不是通过外包收费来弥补。同时,银行需要通过提升运营效率来消化可能的利润压力。
新规对银行业务影响几何
记者采访中获悉,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本就具备较为完善的合规体系,落实新规更多表现为对现有息费披露流程的优化和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消除监管套利空间;要求银行切实约束助贷、增信等合作机构,将个人贷款全产业链的收费行为均纳入监管视野。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综合融资成本全口径明示,银行或将加速清理“弱合规”的助贷、担保等第三方合作机构。
陈冲认为,从监管逻辑来看,新规将对个人信贷定价行为建立起明确的约束机制。通过统一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的核算标准,市场有望逐步形成以真实融资成本为核心的竞争格局,有效遏制“低息引流、高费兜底”的不良商业模式,推动行业回归理性定价与风险定价的本源。
新规将显著惠及消费者
河南农商银行南阳中心支行零售金融部负责人张雨珊认为,新规有利于推动个人贷款市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张雨珊表示,长期来看,市场需要的是能够提供真实价值、风险定价精准、运营效率高的专业机构,而非依靠信息不对称获利的中间商。新规落地后,最终推动具备自主风控、自营获客、低成本资金能力,能够在合规定价下盈利的机构成为主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透明、优质的金融服务。
陈冲认为,新规将有效净化个人贷款市场的竞争环境,压缩不规范机构的生存空间,同时推动行业开展差异化竞争,进一步提升整体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新规落地带来的最大利好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得到显著提升,能够更清晰地对比不同信贷产品的真实融资成本,有效降低因信息误导产生的借贷风险。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