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报分类信息请供需双方认真
核实有关证明材料,签订有效法律合同
告
63155218
遗失声明
△马景妍2013年10月30日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N410106612,声明作废。
△史焕英不慎遗失意向金收据,收据金额:5000元,开具日期:2021年5月17日,收据号:3049492,声明作废。
△涂桢洹购买鸿发商贸置业有限公司龙达新天地1区3号楼1单元1901室的房款收据(收据号:2378114,金额:18464元;收据号:2378094,金额:510823元;收据号:2378098,金额:657413元)原件遗失,声明作废。
△周国敏(身份证号:412924194005031321)购买的南阳市盈泰粮油农贸交易中心14号楼03号商铺契税收据遗失,收据编号为7589134,声明原件作废。
△李翔(身份证号:411381198310020321)购买鸿发商贸集团龙达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云境车位B029收据1张(收据号:YJ0005325,金额:150000元,开具时间:2021年2月27日)遗失,声明作废。
△徐勋卓2026年3月8日在南阳超然公司办理的提货卡遗失,卡号:014008、014019、014018,声明作废。
△王聚昌的医师执业证遗失,证书编码:142411303000157,声明作废。
△王冬梅位于邓州市东城办事处人民路110-8号的房权证(证号:邓字第318017919)遗失,声明作废。
△王冬梅位于邓州市春风阁一组人民路北侧的土地使用证(证号:邓国用(2007)第0455号)遗失,声明作废。
△马林超(身份证号:412924197701065035)购买美丽之都C区2号楼东单元2楼202室的购买房款收据(收据号:0003817,金额:148114元,开具日期:2015年3月20日)、补交房款收据(收据号:0012463,金额:21757元,开具日期:2016年2月29日)原件遗失,声明作废。
△马林超(身份证号:412924197701065035)与共有人葛小丽(身份证号:341224198004035663)不慎遗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合同备案号:16880968,房屋坐落:宛城区仲景路以西、张衡路以南、温凉河以东,美丽之都C区2号楼2单元202室,建筑面积:97.6平方米,签订日期:2016年2月29日,声明本人手持的原合同作废。
△甘延伟位于油矿区中原小区11幢1单元604室的房产证(证号:900021405)遗失,声明作废。
△南阳市卧龙区湘宇网络产品经营部的公章和法人章遗失,声明作废。
公 告
依据南阳市房产中心《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注销的规定》(宛房【2012】77号)之规定,下列商品房(备案)合同信息符合合同备案信息注销条件,现予以公告,公告期7天。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后,我中心将予以合同信息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所退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退房源公开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注销名单:
镇平县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德隆城市广场项目:23号楼2单元1605号,合同号:2001151162,合同一式6份。
镇平县碧赢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镇平碧桂园项目:23号楼1单元2003户,合同号2501357593,合同一式6份。
镇平县房产中心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