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桑 婷)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纠纷案。 2020年12月A公司成立,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45%、30%、25%。2025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3位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但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甲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召开程序及内容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随决议生效而终止,公司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②6
本报讯 (通讯员桑 婷)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纠纷案。
2020年12月A公司成立,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45%、30%、25%。2025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3位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但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甲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召开程序及内容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随决议生效而终止,公司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