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融合企业品牌、商誉、文化等核心竞争力,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近日,人民网财经研究院、河南频道联合举办金台圆桌研讨会,邀请政产学研代表围绕“保护商标知识产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展开研讨,为推动我国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
现状剖析:多维视角下的优化需求
与会嘉宾一致认为,当前我国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持续完善,但在驰名商标与老字号保护、中小微企业能力建设与权益保障、审查与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仍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需结合实际需求多措并举、精准应对。
驰名商标与老字号保护需平衡多元诉求。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黄永维表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严格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在防范商誉稀释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中华商标协会品牌维权工作委员会主任严文指出,历史人物名称商标兼具商业价值与文化属性,当前存在“侵权成本相对较低、维权周期较长”的情况,需在文化传承与商业保护间找到更优平衡。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理事、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杨安进认为,老字号保护中,司法实践对经营主体传承的认定与复核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对于中小微企业与新业态而言,商标保护方面的部分困境仍有待解决。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胡盛涛表示,部分电商企业存在“无专门职能部门、无专项预算、无维权经验”的情况,叠加职业主体瞄准第35类、第42类抢注,以及平台数据壁垒等问题,使商标保护陷入“打地鼠”困局。
审查与纠纷解决机制需优化。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吴新华认为,商标注册本质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审批,需关注审查资源合理配置与效率平衡。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研究员许兵提示,部分企业处理商标纠纷时优先选择诉讼,而忽视调解的高效优势,导致纠纷解决成本较高,需进一步发挥“三调联动”机制作用。
建言献策:多主体协同变“被动”为“主动”
针对现存挑战,嘉宾从企业、行政、社会三个维度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商标保护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型。
企业端,强化品牌培育与合规管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付继存表示,企业无需盲目抢注大量商标,培育2-3个核心世界级品牌更具价值。他建议企业应从“商标数量竞争”转向“品牌价值升级”,可通过科技赋能产品质量、构建“研发—售后”全链条品牌培育体系实现突破。河南大学校聘副教授、河南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朱真真聚焦合规管理,建议企业事前检索近似商标,事中定期清理无用商标,事后审慎选择代理机构,并建立“对内管控风险+对外动态监测”机制,以合规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呼吁通过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合规培训。
行政端,优化服务与资源配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杨利华建议,可探索“官费差异化调节”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市场主体理性布局,避免资源闲置。吴新华表示,商标审查需进一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审查服务。
社会端,构建多元治理生态。胡盛涛建议“政府—平台—企业”三方联动:打破数据壁垒,推动行政、司法与平台数据互通;引导平台从“被动删除”转向“主动预警”,利用算法开发侵权风险模型,将商标保护纳入平台信用评价,压实平台责任。吴新华提出,商标权是私权,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实践中,当事人之间通过签署和解协议、同意书等方式自行协商化解商标权利冲突的做法应当得到主管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肯定与支持,以实现市场主体的包容性发展。严文表示,地方政府需强化行政源头监管、企业技术监测、行业协会培训的协同,助力地方优质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展望:商标保护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
与会嘉宾认为,商标保护应实现从“数量积累”向“质量提升”的跨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品牌动力。
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杨安进提出,面对宏观环境变化,商标制度需从“制度促开放”转向“支撑本土产业”,尤其要完善老字号动态调整机制,让老字号既能传承文化,也能通过商标保护实现产业升级。在生态构建层面,朱真真指出,“合规前置”是减少纠纷源头的关键,能让企业、行政、司法资源更多投向创新与疑难案件;吴新华认为,需建立“行政—司法—行业”常态化沟通机制,促进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胡盛涛展望,随着平台技术赋能与数据互通,未来商标保护将实现“风险早预警、侵权快查处”,成为企业创新与经济升级的“助推器”。
嘉宾们表示,后续需持续凝聚政产学研共识,将讨论成果转化为具体举措,以商标知识产权高质量保护,为“十五五”期间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品牌根基。
专家观点摘要
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以防范商誉稀释与不正当竞争 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 黄永维
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认定持“当认则认”的积极开放态度,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及侵权案件中,需认定时必依法认定,绝不持“能不认则不认”的保守态度。
认定过程中需综合考量多方面核心要素:一是商标自身显著程度,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标识,其获得的保护力度会相应提升;二是商标使用关联维度,包括当事人抢注的涉案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二者所涉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丑化等情形;三是行为主体主观状态,结合地域远近、行业关联度及是否存在恶意抢注高知名度商标的过往记录等判断恶意;四是公共利益考量,这是认定过程中需重点权衡的核心因素。
驰名商标依法可突破商品类别限制实现跨类保护,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商标商誉被不当稀释、淡化、丑化,维护消费者对商标符号意义的稳定预期,同时遏制竞争者“搭便车”扭曲市场竞争。
跨类保护需建立科学判断标准,通常需依次完成三个关键步骤:首先,通过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消费者认知度等量化指标,精准评估商标的驰名程度;其次,系统分析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之间的关联程度,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维度综合判定;最后,强化公共利益审慎考量,根据商标所涉领域特点,平衡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如药品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格外关注公共健康,地名类驰名商标保护需保障公众对地名的合理使用。
驰名商标知名度并非保护力度的唯一决定因素,保护过程中既要激励大企业品牌建设与创新,又要避免对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形成不合理限制,实现产业协调发展。同时,驰名商标保护需严守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个案认定原则,过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仅可作为重要参考,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仍需提交销售、宣传等实证材料,作为有必要时应再次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二是按需认定原则,若通过常规商标保护条款即可保障权利人权益,一般不单独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老字号作为商号权属于纯粹私权,具有明确的权利组织归属,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本质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则多元甚至不明确。
老字号案件审理需树立正确的核心裁判思路,此类案件本质是对传承问题的审理,而非单纯的继承问题。据此,传承人基于传承关系的正当使用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无传承关系者若通过广告等方式不正当引用老字号,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标准,在于审查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方式,结合使用场景、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因素,判定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具备商标识别功能,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为商标。这一裁判逻辑既呼应了“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要求,也为老字号传承与保护提供了清晰指引。
优化知识产权制度适配性 推动商标保护更好服务中国产业发展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理事、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杨安进
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有两方面可优化提升的空间。一方面,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释放;另一方面,部分个案处理的社会效果需更好兼顾。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早期更多基于对外开放的需求,以“制度建设促进市场开放”为重要导向,依托加入WTO的契机逐步完善。商标制度更需以助力中国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根本出发点。
商标制度可结合实际需求主动调整,逐步构建更适配中国产业利益的国际知识产权理念与制度框架,尤其应重视老字号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与产业资源——这类资源是中国历史文化积淀的独特优势,当前在保护与发展的平衡上仍有提升空间。
针对老字号保护中的具体问题,从相关商标争议案例中可见,当一方主体获得商标使用权而另一方被限制使用时,即反映出老字号保护在微观层面仍需关注两方面情况:
一是司法实践在老字号商誉认定中,对经营主体传承的考量相对严格。学界普遍认为,老字号、驰名商标的商誉可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特定经营主体存在,而司法实践中对主体延续性的要求较为明确,这一差异可能影响老字号“百年传承”的培育效果。
二是老字号认定与复核机制仍有优化空间。一方面,地方在老字号申报过程中,部分材料质量存在差异,个别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另一方面,老字号认定的后续救济渠道有待完善。
对老字号这类传统知识产权资源的保护,需进一步强化系统性思考,明确价值导向,更好实现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的平衡。
加强保护已达驰名程度的历史人物名称商标
中华商标协会品牌维权工作委员会主任 严 文
历史人物名称类商标兼具商业信誉与民族文化记忆双重属性,保护需先厘清文化公共性与商标专有性的边界。历史人物的事迹、精神是公共文化资源,非商业场景使用应被支持,但商业场景使用不可随意。市场主体合法注册并长期使用,使商标形成稳定指向性后,其专用权应受到严格保护;叙述性引用属正当,非商标权利人的刻意强化识别功能则构成侵权。
对已达驰名程度的历史人物名称商标,需实施更强保护。应依法落实跨类保护,即便侵权产品与核心产品细分领域有差异,也需给予有效保护;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对淡化、丑化商标及攀附商誉的行为强化规制,缩短维权周期以减少权利人损失;对高知名度商标适当宽松混淆可能性认定,存在攀附、弱化显著性可能,即需认定侵权。
当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突出,需构建多方协同大保护生态。行政层面应强化源头审查与过程监管,对已注册的历史人物名称商标加强保护;地方政府应依法行政,助力地方优质品牌的可持续发展;企业需兼顾品牌建设与保护,通过驰名认定强化权益,运用技术手段监测侵权、固定证据;行业协会应开展维权培训,在全社会加强普法,营造诚信竞争环境,破解地域干预等维权障碍。
老字号及历史人物名称商标保护,需平衡商业维权与文化传承。既要通过强化法律保护捍卫企业市场竞争力,遏制“搭便车”等行为,也要守护其文化生命力,让兼具驰名商标与老字号属性的历史人物名称商标,既作为商业品牌发展,又作为文化符号传承,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文化动力。
推进商标领域高质量发展 助力知识产权保护提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付继存
当前我国从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转变的关键在于实现从“量”到“质”的跨越,实质是从“商标”向“品牌”的转型。我国每年商标申请注册量超700万件,存量庞大,但其中具备高影响力、高价值的知名品牌占比仍需提升。商标与品牌存在本质差异:商标更多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识别符号,而品牌需兼具知名度与美誉度——尽管美誉度曾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中移除,但仍是决定商标价值的关键因素。
企业无需盲目抢注大量商标,培育2-3个世界级知名品牌的价值远超数万件普通商标。以可口可乐为例,其品牌价值甚至高于核心商业秘密,印证品牌的重要性。企业应通过科技赋能提升产品质量,构建从产品研发到售后服务的全链条品牌培育体系,而非仅靠宣传堆砌知名度,真正实现商标向品牌的价值升级。
商标大保护格局构建,统一的裁判规则是核心支撑。当前实践中,共存协议效力认定不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模糊、贴牌加工侵权判定反复等问题突出。
商标虽涉及消费者公共利益,但私权属性是基本共识,需以此为基础统一行政与司法的侵权认定尺度。规则不统一导致调解缺乏权威性,也使法院案件压力激增,若能确立统一规则,可引导简单案件分流,让法院集中资源处理疑难案件与规则确立类案件,提升保护效率。
针对商标领域恶意行为,应秉持“后端严打、多手段协同”的治理思路。前端恶意注册难判断,但后端恶意行为(如竞争对手主导他人反复对同一商标提无效申请,部分案例达20余次)易识别,需严厉打击。
费用是重要调节机制,经济手段配合法律、行政手段可形成治理合力。可通过提高恶意行为成本(如完善商标法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强化行政监管(如恢复恶意注册弹窗提示)、提前介入评审阶段等方式,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通过多角度发力,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创新创造护航。
构建多方协同保护生态 破解电商环境下商标保护困境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盛涛
新零售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典型代表,在其赛道上电商发展迅猛。电商模式的特性使商标保护问题被“指数级放大”,商标保护面临多重困境,亟须加强关注。
其一,中小微电商企业普遍面临“无专门职能部门、无专项预算支撑、无维权经验”的现状。
其二,周边恶意行为频发且针对性强。由于中小微企业能力不足,抢注、囤积商标、恶意撤销等行为更易发生。部分职业主体以电商平台公开的销售数据为依据,瞄准销量靠前的品牌,重点在第35类(广告销售)、第42类(技术服务)等核心类别囤积或抢注商标,再以商标权要挟、敲诈原品牌所有人。更值得关注的是,许多电商企业习惯“先卖货、后注册商标”,在积累一定品牌声誉后才发现权利空缺,恰好给恶意主体可乘之机。
其三,侵权响应陷入“打地鼠”困局。电商直播、短视频等模式的即时性,使侵权行为呈现“秒级矩阵铺货”特征——侵权者通过关键词、图片快速复制商品链接,权利人“发现一个、下架一个”的流程根本无法跟上侵权速度。
其四,数据壁垒阻碍保护效能提升。各电商平台间的数据不共享、不流通,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与平台之间的数据也未实现及时互通。
破解电商商标保护困境,需先从“主体能力”与“政策支撑”两个源头发力,既要扭转企业认知,也要优化政府服务。
一方面,企业需树立“商标先行”理念。部分电商企业将商标注册排在公司成立第三年才开展,这种“先产品、后商标”的模式极易引发权利风险。
市场在哪里,商标就应先到哪里。企业需将商标注册纳入市场布局的前置环节,而非事后补救措施。
另一方面,政策扶持需转向“精细化”。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补贴政策已大幅缩减。补贴政策可结合企业成长阶段差异化设计:对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期企业加大倾斜力度,同时要将“商标保护理念培养、维权能力提升”作为免费公共服务推送,可通过商会、协会等组织落地实施。
破解电商商标保护困境,不能仅靠单一主体发力,需构建“政府部门、电商平台、经营主体”三方联动的协同生态,尤其要打通数据壁垒、压实平台责任。
在部门协同层面,需打破“数据孤岛”,建立基于职责的共享机制。应从“优化市场秩序、助力产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出发,明确各部门的数据共享职责,推动行政、司法、平台数据的实时互通,尤其要保障一线精细化数据的获取渠道,为商标保护提供数据支撑。
在平台责任层面,需推动平台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治理”。平台不能仅满足于“通知删除”的基本义务,可利用算法技术开发“侵权风险预警模型”,对恶意抢注、秒级铺货等行为进行主动拦截;同时,需与行政、司法部门联动,及时共享侵权数据,形成“发现—拦截—查处”的闭环。
平台的算法能促进交易量增长,同样能用于减少侵权。可通过“主动引导+适度强制”的方式调动平台积极性,例如将商标保护成效纳入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倒逼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避免成为侵权行为的“温床”。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