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王 冬)近日,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到西峡县法院民一庭表示感谢。
管某驾驶自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治疗结束后,管某依据其投保的“无忧驾乘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在赔偿金的计算上存在分歧,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发现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设定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否有效。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低于法定标准的伤残赔偿金条款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同时,法官反复观看投保人投保时的视频,发现投保人在阅读保险条款时,从显示保险条款到确认阅读完毕,仅用时3秒,正常情况下根本无法看清条款内容,无法证实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义务。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官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对管某的伤残赔偿金计算应当以上一年度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作为计算基数进行计算,最终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应赔付管某各项费用等共计9万余元。②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