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宛财政执催字〔2025〕14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告书》。2024年8月23日我局通过《南阳晚报》向你公司送达阳光大厦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你公司应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欠城市配套费327375.6元缴纳完毕。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将所欠城市配套费327375.6元缴纳至指定账户。如有异议,可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缴费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财局税政条法科 0377-62376161
南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