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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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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阳日报

私自采挖野生兰花,犯法

日期: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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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4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现在可不行,私采野生兰花可是涉嫌犯罪的。”3月23日,西峡县检察院在该县阳城镇组织法治宣讲活动,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提醒群众切勿随意采挖、移栽或贩卖野生兰花,以免触碰法律底线。

案例:

自2022年3月以来,周某某、邢某某二人多次在西峡县阳城镇多个村的林坡采挖野生兰草,通过直播向外出售、获利。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处扣押蕙兰50丛200株,在购买人宋某某处扣押蕙兰2丛5株。

经鉴定,上述52丛兰草为野生植物,共计205株,品种为蕙兰,属于兰科兰属,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西峡县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西峡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周某某、邢某某等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普法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3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第一条“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021年9月7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的新增野生植物共268种和32类。根据名录,除了兔耳兰以外,其他所有野生兰花都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的行为涉嫌犯罪。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