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马志全
“罂粟不是特效药,而是万恶之源。大家不要轻信传闻,不仅自己要做到不种植、不食用,发现非法种植、买卖罂粟等行为,还要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3月12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将最近审理的两起“罂粟”类案件进行公示,提醒群众认清毒品危害,增强防毒、拒毒意识。
家住西峡县西坪镇的王某,65岁,因患有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时常感到身体乏力,认为食用熬制的“烟膏”可以让“身上有劲儿”。经民警巡查发现:王某在自家楼顶的菜园内种植了2220株罂粟。本案由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