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充分体现。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履行好主体责任,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隐患排查整治中,企业负责人坚持“五带头”有哪些具体活动?
答:各生产经营企业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围绕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问: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上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问:在日常工作中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建章立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地?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问:生产经营单位在资金投入方面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问: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构人员配备需做到什么标准?
答: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哪些方面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生产经营单位需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问:在安全设施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问: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消除较大危险因素?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问:在工艺设备方面,生产经营单位需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三、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