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书敏
周某是内乡县城管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年仅53岁。周某生前表现优秀,但其被认定为工亡后,保险金支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家属无奈将县人社局告到了法院。
作为承办法官,我意识到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重大。在认真查看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了清晰的了解。县人社局认为周某于2022年3月去世,但县城管局没有及时缴纳该月社保费用,所以社保基金不能支付工伤保险金,应当由县城管局支付。
如何尽快让周某的家属拿到工亡保险金,我决定走出办公室,尝试一种新的办案思路。
我来到县人社局,与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探讨,查阅所有的法律法规,发现对社保费用的缴纳期间都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但规定期限是多长,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又来到县城管局,了解到这些年他们一直按月缴纳社保费用,2022年3月,因为县财政一体化改革办公经费拨付较晚,同时县税务局缴费系统升级,导致3月份的社保费用在4月份才缴纳。而恰恰周某在当年3月去世。
掌握这些信息后,我和助理又先后走访了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工委、县司法局、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政府法制科等相关部门的同志,交流探讨这个案件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决定邀请上述单位召开一个专题的行政争议化解研讨会,院长非常支持并决定亲自主持这个会议。在会上,社保中心的同志、周某家属的律师、县城管局分别陈述了自己的意见。相关单位的与会同志也分别谈了自己的观点,绝大多数认为县城管局没有恶意欠费的行为,在法律对缴费期限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县城管局欠费。县人社局的领导也参加了会议,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他们现场办公进行了研究,当场作出决定,同意支付周某的工伤保险金,按照程序尽快办理,最迟一个月内支付到位。
这个案件的处理效果超出了我的预期,让我觉得受理案件以来近两个月跑的腿没有白费。当事人的满意和大家的称赞让我感到了自己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深深感悟到,只要走出办公室,用心用情,许多难题都可以化解。②9
(作者单位:内乡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