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好人条款” 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日期:08-26
近日,湖南衡阳的一件事在网上引起讨论。视频显示,一名老人身体不适,走进路边一家棋牌馆,坐在门口椅子上休息。几分钟后,店主妻子发现老人闭着眼睛、身体有滑倒趋势,就上前搀扶,结果被老人一并带倒。据报道,随后店主拨打“120”,将老人送往医院,但老人最终没能抢救回来。事后,老人家属找到店主索赔10万元,理由是“老人在店里出了事”。双方在派出所进行了两次协商,赔偿金额从10万元降至1.9万元后达成一致。
这件事让人想起当年的彭宇案,以及那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彭宇案导致出现面对倒地老人“扶不扶”的社会难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就是为了降低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帮助他人的顾虑,被称为“好人条款”。许多人也据此条款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佛山厕所猝死案,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时猝死,法院认定商家已尽合理救助义务,无须赔偿;某地麻将室猝死案,因经营者及时拨打“120”,法院认定经营者无责,强调要区分自愿行为与经营者过错。但是,在近年的新闻中,像该事件店主这样被迫赔偿的也偶有发生,原因无非是面对烦琐专业的诉讼问题,普通人因经济、精力等原因无力应对,为减少或避免诉累,只得选择息事宁人。
这件事让我们不得不审视“好人条款”的落实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改进相关流程、加强司法救助,公安机关更需敢于负责,甚至采用必要强制手段,制止个别以民事纠纷为由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行为。只有避免施救者陷入“做好事反被讹”的困境,才能滋养社会的向善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