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方(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于2023年9月7日签订了灵宝市窄口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二次)的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编号:SQSM2023-8),由贵司承建灵宝市窄口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的污水处理工程、隔离防护栏工程、界标设置工程、道路警示牌设置工程、宣传牌设置工程、石质边坡护坡工程、土质边坡护坡工程、水质检测系统、视频监控及综合布线等工程。
合同履行期间,贵司(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完成了部分隔离防护栏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施工内容,且污水处理设备因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设备进水口比污水出水口高),监理单位多次督促进行整改,但贵司(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场整改,并无法联系到人(电话无人接听、信息无人回复),已造成该工程工期严重延误。我方及监理单位已分别于2026年6月9日、6月16日多次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贵司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贵司履行合同义务,但均因贵司联系不上而未能有效送达。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贵司仍未与我方联系,亦未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贵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双方合同约定,我方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以上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后相关事宜声明如下:
1.于2026年6月25日解除贵司(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我方(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于2023年9月7日签订的灵宝市窄口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二次)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编号:SQSM2023-8);
2.贵司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我方联系办理已完工程结算、工程资料移交及现场交接等事宜;
3.贵司在本项目中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贵司自行承担,我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我方保留依法向贵司追究违约责任及索赔全部损失的权利。
请贵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与我方联系(联系人:杜亚军,联系电话:0398-3091890,联系地址:灵宝市金城大道12号),逾期未联系,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