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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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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丈夫打赏女主播, 妻子能要回吗?

日期: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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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如今,观看网络直播已成为大众常见的休闲娱乐方式,理性打赏属于正常内容付费,但部分主播为追逐利益诱导网民盲目冲动消费,甚至有网友为争当“榜一”私自进行大额打赏的情况。那些在直播中“豪掷千金”的当事人,倘若反悔,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2018年11月开始,王某在一直播平台大量充值,长期向女主播杨某高额打赏。二人不仅在直播间互动频繁,还发展为线下交往,有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及约会记录。在交往过程中,杨某多次索要大额打赏。

    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打赏金额大幅攀升,连续5个月单月充值超过100万元,甚至有的单月打赏金额高达340余万元,长期占据该直播间的“榜一”。李某得知后,将杨某、直播平台及杨某的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平台以打赏金额为依据设置各类榜单,打赏越多排名越靠前,越容易得到其他网友的关注和跟风,这种算法模型易促使主播以不正当手段诱导用户冲动打赏。而平台对杨某的行为听之任之,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行业交易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常合理的直播打赏属于自愿消费行为,但王某与杨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与用户的一般互动范畴。杨某以恋爱为名刻意诱导王某持续高额打赏,平台未尽到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最终判决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以案释法

    这是近年来少见的判令平台承担返还责任的典型案例。

    从法律性质看,用户通过平台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平台为其提供虚拟币兑换、礼物特效、账户等级提升等增值服务,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构成了完整的网络服务消费链条。用户打赏属于通过付费获取增强型内容服务的消费行为,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打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要求返还。但当打赏掺杂了情感诱导和不正当男女关系,与直播服务无法形成合理对价时,情况则不同。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诱惑打赏、监管失职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为防范用户非理性消费、防止主播以不正当手段诱导打赏,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要求提供打赏限额:用户首次进行直播打赏,平台应主动提供打赏限额设置服务,允许用户设定个人单次、单日打赏最高金额;用户放弃限额设置或修改其设置的限额,平台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第四条要求提供打赏提醒功能:平台应合理设置用户打赏提醒触发条件、提醒方式和提醒频次,将相关功能默认为开启状态,并允许用户自行修改相关设置;用户关闭提醒功能的,平台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

    对于打赏者而言,私下转账和通过平台刷礼物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主播需要返还的可能性较大;而后者属于消费行为,除非能证明存在诱导打赏、不正当关系等情形,否则返还难度较大。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