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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守护发展的底线:企业排污,这些“红线”不能碰!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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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前两期,我们分别探讨了生态环境法典如何守护“家门口的安宁”和“田园的洁净”。这一期,我们把目光投向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法典对排污行为划定了哪些“红线”?违法成本有多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部“绿色法典”如何让违法企业“疼”到不敢再犯。

    场景一: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罚到你“倾家荡产”

    某化工企业为应付环保检查,在自动监测设备上动手脚——把采样管插进一瓶清水里,企图让上传数据全部“达标”。自以为“聪明”的企业主没想到,这一行为被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抓了个现行。

    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篡改监测数据。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像上述化工企业的行为,不仅要被重罚,企业负责人、环保负责人也要一并受罚。情节严重的,监测机构将被吊销资质,不能再从事相关业务。

    场景二:无证处置危险废物?小心“人企双罚”

    某汽车修理厂的老板为了省钱,把更换下来的废机油偷偷卖给了无资质的商贩。这些废机油被随意倾倒,渗入土壤,污染了周边地下水。村民发现井水有异味,检测后发现石油类物质严重超标。

    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电池、医疗废物等,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随意处置危害极大。生态环境法典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

    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更重要的是,法典普遍适用“双罚制”——不仅要罚单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不能再用“我不知道”“是员工干的”等借口推脱责任。

    场景三:按日计罚,拖得越久罚得越多

    某电镀厂长期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生态环境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厂长老王心想:大不了罚个十万八万,比建污水处理设施划算多了。于是,继续偷偷排放。一个月后,他收到了一张天价罚单。

    为什么罚款会“滚雪球”?因为生态环境法典引入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举个例子:某企业因超标排污被罚款10万元,责令10日内改正。如果10天后复查仍未改正,从第11天起,每天再加罚10万元。拖1个月,就是300万元;拖3个月,就是近千万元!

    “按日计罚”的威力将让违法者明白,拖延整改只会让罚款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疼”到无法承受。

    【普法小贴士】

    司法行政部门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

    数据真实是底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面临最高200万元罚款,责任人也要一并受罚,情节严重的将被禁止从业。

    危废处置须合规:无证处置危险废物,罚款50万至200万元,实行“双罚制”,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一并受罚。

    拖延整改代价高: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早一天整改、少一天罚款。

    守法经营是正道:与其挖空心思“钻空子”,不如踏踏实实治污染。环保投入不是“成本”,而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险”。

    发现违法及时举报:如果您发现企业违法排污,请拨打政务服务热线或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守护绿水青山,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保护生态环境,从守住企业排污的法律红线开始。下期,我们将关注“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敬请期待。(刘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