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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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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醉汉烧车拍视频挑衅 播放2.5万次获刑9个月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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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12月21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一通来自雷某的致谢电话,电话那头,雷某对检察机关帮他伸张正义、守护财产安全表达了由衷感谢。

    这通电话起因,还得从半年前的一起案子说起。2025年6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乘坐同村雷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返回住所。抵达其家门口后,马某在车内熟睡,被雷某与自己的亲属唤醒后,借酒劲无故朝雷某肩部击打。

    在亲属阻拦过程中,马某站立不稳倒地,回家后仍心生不满,挣脱亲属搀扶,并前往雷某停放电动三轮车处,先用木棍砸毁车辆玻璃,继而不顾亲属劝阻,用打火机点燃车辆并阻止他人救火。

    “晚上11时23分,我在点火嘞,他的车马上就着了,来抓我吧,我等着。”更为恶劣的是,马某将自己纵火烧车的犯罪过程拍摄下来并发布到某短视频平台,公然叫嚣公安机关。截至6月13日10时37分,该视频浏览量达2.5万人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那时,醉酒的他或许未曾想到,这场冲动之举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6月13日,公安机关在马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电动三轮车价值12790元。案发后,马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雷某沟通协商,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10月17日,案件移送卢氏县检察院,该院以“快捕快诉”为抓手,第一时间启动案件审查工作,对案件事实、证据开展全面细致核查,推进案件办理提速增效。承办检察官严格对照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逐一对证据链条进行梳理完善。

    针对马某初期对自身犯罪事实认知不清、未意识到行为危害性的情况,检察官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向其明确阐释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最终促使马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此外,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马某作案时无精神病症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全力推动案件高效办结。随后,卢氏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寻衅滋事一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量马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兼顾其拍摄犯罪视频上传网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马某有期徒刑9个月。    (张逸哲 常恬瑜)

    后记:

    马某醉酒后烧朋友车,并发视频叫嚣挑衅,这起案件看似是一出醉酒后的荒唐闹剧,实则是法治意识淡薄与网络失范行为的叠加呈现。当事人不仅蓄意破坏他人财物,还将违法行为包装成“娱乐内容”公之于众,其背后无知无畏、盲目自大的心态值得深究。

    从法律层面看,纵火烧车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拍摄传播则放大了社会危害后果——既对车主造成实质损失,又通过网络传播形成恶劣示范效应。法院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正是对这种“表演式违法”的严厉回应:法律不会因行为人的“娱乐心态”打折,网络也绝非违法行为的“安全舞台”。从检察官处了解到,该视频虽然转发量达到2.5万人次,但评论区几乎一边倒都在指责马某行为恶劣,希望公安机关赶快抓他。

    从更深层来看,此案折射出部分人在网络时代对法律边界的模糊认知。为博取关注,不惜将违法行为“戏剧化”,这既是对他人财产权的漠视,又是对网络秩序的挑战。

    饮酒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网络更不是法外之地。此案犹如一面镜子,照见了法治社会中每个人应有的行为底线:无论线下还是线上,法律红线永远不可逾越。而那些试图将违法包装成“笑料”的行为,终将在法律的审视下显露出其本质的荒唐与代价的沉重。9个月的刑期,不仅是对马某的惩罚,还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明确警示:法律的尊严,不容任何形式的消解与挑衅。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