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区块链、加密货币等技术不断创新发展,社会公众对虚拟货币新概念、新技术不了解,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实则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币圈“投资者”在不法分子高额回报诱导下蒙受巨额损失,甚至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所得资金,沦为洗钱“工具人”。对此,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市分行通过以下典型案例提醒民众,对涉及虚拟货币的非法金融活动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
伪造投资项目
卷走用户资产
2020年,王某某等人设计了名为GUCS的虚拟币以及关联软件“Wallet Pro”APP。并隐瞒其锁定GUCS币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大肆鼓吹GUCS币的经济价值和投资前景。当募集到大量资金后,项目团队立即注销公司,卷款跑路。最终,2.9万余人“中招”,财产损失超17亿元。案发后,王某某还通过马某以多种手段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来源及性质,实施洗钱行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风险提示:此类诈骗主要虚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创新”投资项目,打着“区块链”的旗号,通过虚假交易平台发行虚假的虚拟货币,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者充值后,本金和收益被锁定为“待释放代币”,每日仅允许提取少量资金,并设置最低提现额度,待大额资金入场后,平台立即关闭提现功能,卷走用户资产。
零成本高回报
传销骗局
2019年3月,尼古拉斯·科卡里斯(Nicolas Kokkalis)等人自称毕业于斯坦福大学,以“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为幌子,推出所谓的“Pi Network”项目。该项目以“刷手机、看广告就能赚钱”和“手机点点就能挖矿”为诱饵,宣称用户可通过简单操作获取“π币”。而事实上,该诈骗团伙在“挖矿”各个环节设置多种收费项目,并通过“加速奖励”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具有明显的传销特征。“π币”一直以中心化方式运营,从未正式上链,用户无法提现。2025年7月,该团队被指控抛售1200万枚“π币”,套现80亿美元跑路。2022年以来,国内已有多起与“π币”相关的传销、诈骗案件被法院判决。
风险提示:这类骗局往往具备如下特征:一是“天上掉馅饼”,承诺“稳赚不赔”或超出合理收益;二是“提现像求人”,想拿回自己的钱,得排队或者支付高额手续费;三是“拉人给好处”,鼓励拉人头赚佣金,拉的人越多奖励越多;四是“背景吹上天”,说自己是知名大学、国际大公司、跟政府合作等。公众务必时刻提高警惕,擦亮识骗慧眼,强化风险意识,远离此类诈骗陷阱。
虚拟货币“刷单”
转移非法资金
2023年4月至5月,韩某通过网络掌握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的方法后,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电信诈骗团伙勾结,从事非法资金转移活动。其操作模式为:先通过“火必”“U码头”等APP或线下交易购买USDT币,再将USDT币挂售至“U码头”APP,并向电诈团伙“客服”发送售卖截图确认。“客服”随后以高于购买价7.6%至30%的比例,将诈骗赃款转入韩某指定的银行账户。首笔交易成功后,韩某因银行卡被冻结,转而组织赵某、谢某等4人使用他人银行卡,继续以相同手法多次进行USDT买卖,获利62.96万元。最终,韩某等5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法院依法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风险提示: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同样违法,切勿轻信“虚拟币交易不受监管”的谎言,触碰法律红线。2024年8月施行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指出,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属于洗钱罪的“其他方法”。第九条规定犯洗钱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即便未达洗钱罪标准,参与资金转移也可能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李润强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