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把酒言欢,本应是增进情谊的乐事。然而,今年2月的一场聚会上,酒杯变成了伤害朋友的凶器,不仅使友谊破碎,还让双方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湖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2月,张某邀请好友上官某某、杨某、王某等人至家中聚餐。席间众人把酒言欢。酒过三巡,张某在醉酒状态下,突然毫无征兆地朝好友上官某某大喝一声,随即手持玻璃杯猛力砸向上官某某头部。突如其来的攻击导致上官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后经鉴定,上官某某头部瘢痕累计长度达9.4cm,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湖滨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全面审查了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了伤情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8月,湖滨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湖滨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876.11元,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检察官提醒:饮酒务必适量,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冲动更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不仅会给他人带来身心创伤,自身也必将面临法律严惩。 (郭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