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经湖滨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使两个未满16周岁的少年连续破坏多家商铺实施盗窃的幕后主犯王某,被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4年12月12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宁某(另案处理)共同策划,指使、胁迫未满16周岁的辛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以及洛阳市宜阳县、孟津区等地流窜作案。该团伙选择凌晨时分,通过破坏店门、撬锁入室等方式,连续对多家临街商铺实施盗窃。经查证,该系列盗窃案涉案财物总价值6678元。更令人愤慨的是,王某不仅负责组织指挥、事后分赃销赃,还因怀疑两名未成年同伙隐瞒部分赃款对二人实施殴打,行为十分恶劣。
案件侦办期间,王某虽经传唤到案,却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父在案发后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相应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从严审查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组织、指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犯。检察机关指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教唆未成年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教唆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今年,湖滨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 (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