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顺风车”发生事故,谁“买单”?
日期:11-05
如今,网约车、“顺风车”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交通安全风险。在乘坐“顺风车”时,如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伤害,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案情简介
被告杨某为货车司机,被告许某从事“顺风车”业务。事发当日,杨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与许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车上的9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乘坐许某车辆的李某、郭某等6名乘车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许某及二人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其余当事人无责任。杨某驾驶的车辆和许某驾驶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险种。许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为家庭自用车辆,但其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情况下,自行将该车作为营运车辆使用,用于跑“顺风车”,事故当天受伤的乘客均为乘坐“顺风车”人员。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中一人五级伤残、一人八级伤残、两人十级伤残,起诉的6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多万元。
根据杨某和许某的过错程度,杨某承担70%责任,许某承担30%责任。因杨某应该承担的损失未超出其为车辆投保的保险理赔范围,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许某驾驶的车辆虽也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但因其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在未取得车辆运营证的情况下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相应的赔偿全部由许某自行承担。
以案释法
网约车司机、“顺风车”司机在将车辆用作运营车辆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造成他人及自身的重大损失。同时,该案提醒大家在选择出行交通工具时,应秉持谨慎原则选择合理的交通工具,以免增加出行风险。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守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守护每一个人的幸福底线,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用实际行动参与到交通安全中。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