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怀着“图方便”的侥幸心理,将烟花爆竹随意堆放在家中、仓库等场所,却不知这种非法储存行为给安全埋下致命隐患。
2023年9月至12月,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批发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湖南某烟花公司购买价值24万余元的烟花爆竹运输至渑池县仰韶镇某村,储存在其自家房屋内。2024年1月1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家查获烟花爆竹1855箱。经现场勘查,张某某储存烟花爆竹的房屋系一般民用建筑,存储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潮、通风、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安全标准的要求,且房屋四周均住有村民。经第三方评估,具有现实危险性。
渑池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相关资质,在人口聚集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意图在春节期间销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12月26日,渑池县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2月25日,渑池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储存及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且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对不特定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勿涉足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 (张中杰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