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27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点亮未来 共护成长(之二)

日期:06-26
字号:
版面: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二:向校园欺凌说“不”

    陈某与金某、宁某、李某系某中学同班同学。入学以来,陈某遭受同学近一年的欺凌。后来,陈某父亲发现陈某经常头疼、呕吐,甚至有轻生行为,经追问,得知陈某遭受欺凌的情况后报警。

    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金某、宁某及李某等人曾多次要求陈某为其提供零花钱、零食,甚至打骂、侮辱、恐吓陈某。陈某随其父亲多次就医治疗,经医院诊断,陈某系重度抑郁症、重度焦虑症。经司法鉴定,陈某系创伤后应激障碍且与创伤事件(被殴打等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金某、宁某、李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陈某创伤后应激障碍,故3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对各自子女教育引导不够,主观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对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金某、宁某、李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认为,在校园欺凌案件中,过错方学生的家庭有不可推卸的教育、监护责任,遂从做好家庭教育、培育良好家风等方面与案涉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充分沟通,并随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让判决与《家庭教育指导令》形成双向合力。同时,对学校提出相关建议,并组织开展法律进校园等普法活动,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校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的学习成长环境。

    以案释法

    校园欺凌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中,3名案涉未成年人的行为已不仅仅是同学之间的打闹戏耍,而是严重的侵权违法行为。如果对此不加以警醒,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就会纵容侵害行为,酿成严重后果。这既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也不利于未成年侵权人今后的健康成长。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