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辱骂、威胁、推搡劝阻人或者投诉举报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社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