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就可“上岸”?小心钱“打水漂”
日期:06-19
家长为了孩子有份稳定工作,不惜支付高额“介绍费”,这本身不合法,存在极大风险。
李某找到叶某给其侄子袁某安排工作,袁某签署了《岗前确认书》,载明其本人自愿接受推荐单位安排培训上岗一事,并载明安排在某单位工作,用工性质为与用工单位直签合同,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国家财政待遇。随后,李某向叶某两次支付共计22万元。袁某到某单位工作10个月,因叶某未按照约定为其解决编制问题,遂自行离职,李某要求叶某退还22万元,经催要叶某退还11.5万元。李某于2023年12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叶某退还剩余不当得利款项。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出于帮助其侄子袁某安排工作的目的,向被告叶某交付22万元,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李某不服判决结果,进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而花钱找关系办工作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公平、竞争、择优的选拔用人制度,违反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驳回原告起诉。 (藏婷婷 杨肖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