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1日,继拘役犯小张(化名)从看守所“请假”回家奔丧之后,灵宝市又有两名拘役犯享受到“请假回家”的权利,这是检察机关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拘役罪犯“沉睡”权利的重新检视。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往往处于‘沉睡’状态。”灵宝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今年4月17日,小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判决生效后,小张被交付灵宝市看守所服刑。5月19日,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服刑人员例行谈心谈话时,发现小张情绪异常低落。经了解得知:他已经服刑一个多月,其父亲近日不幸离世,因不能回家奔丧,心情沮丧。随即,驻所检察人员联系看守所相关负责人,了解相关案情及小张入所服刑以来相关表现,认为其适用于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回家权”,提议让小张请假回家奔丧,以尽孝道。灵宝市看守所收到小张的申请后,通过综合研判,同意了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的建议,并提请灵宝市检察院对过程进行检察监督。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批准小张的请假申请。
“到看守所服刑后,我失去了人身自由。父亲突然去世,我手足无措,司法机关批准我请假回家奔丧,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小张说。他安排好父亲身后事后,提前于规定时间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有明文规定,我们就不能任其‘沉睡’,允许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回家’,体现了法治文明,释放了司法善意,更有助于唤醒他们向善的本心,使其在司法、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帮扶下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王群川 孙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