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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7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三)

日期: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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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