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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三门峡日报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二)

日期: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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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体系,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指数体系,开展年度文明行为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

    开展文明行为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