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否打破父母离婚约定追要抚养费?
日期:06-12
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子女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2015年7月,邓某与妻子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齐由其母亲齐某抚养,未约定邓某支付抚养费这一事项。几年后,齐某身体素质下降,工作受到影响,收入随之减少,而小齐年龄渐长,生活和学习费用支出不断增加,仅凭齐某收入已不能维持小齐正常生活开支。2024年5月,小齐一纸诉状将父亲邓某诉至灵宝市法院故县法庭,要求邓某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抚养费合计104000元(104个月×1000元),以后按每月1000元支付到其年满18周岁。因小齐尚未成年,齐某为其法定代理人。
灵宝市法院故县法庭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故齐某有权要求被告邓某支付抚养费。
双方争议在于,齐某要求邓某从离婚之日起支付抚养费,邓某则认为离婚初期虽未明确约定抚养费一事,但女儿成长过程中,他也曾支付女儿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因此不同意从离婚之日起算抚养费。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调解未果。
为维护小齐的合法权益,经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故县法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结合查明事实,并综合原告现在生活、学习以及父母工资收入、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邓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限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抚养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何肖飞 赵一杰)